新闻发布通报镉污染处置情况 龙江镉污染事件 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经查,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1月24日,柳州市开始通过网络论坛、微博、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滚动公布水情监测结果,平息市民恐慌情绪。1月25日从广西河池市应急处置中心获悉,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已锁定两个违法排污嫌疑对象,分别是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城江鸿泉立德粉厂。 第四次通报镉污染处置情况 2012年2月3日下午,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柳州市召开第四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新闻发言人、自治区环保厅巡视员冯振年受应急指挥部委托,向新闻媒体通报对造成龙江河污染事件环境违法企业的调查情况。 通报称,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自治区环保厅迅速组织人员对龙江河拉浪水电站上游流域的10家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调查。为进一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1月28日起,自治区环保厅抽调全区环境监察人员,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宜州市、罗城县等地的150家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全面深入排查。 经查,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称鸿泉厂)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法排污行为,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以下称:金河冶化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以上两家企业与龙江河污染事件有直接关系。两家企业分别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三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环保厅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污染原因调查组还在进一步对河池辖区涉重金属生产企业进行排查。 鸿泉厂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作定屯、拉浪水电站坝首上游约14.5公里处,厂界东面围墙距离龙江河约25米。该厂于2006年12月18日获得金城江区发改局核准批复,于2007年2月2日获金城江区环保局环评审批,项目核准和环评批复规模均为年产立德粉300吨、七水硫酸锌100吨。 鸿泉厂以隐蔽方式进行非法生产、非法经营。2009年12月,该企业在转手后,擅自将原来立德粉和硫酸锌生产工艺改变为湿法提铟生产工艺,从湖南等地购入主要生产原料,打着生产立德粉的名义进行粗铟生产。该厂不挂牌闭门生产,整个生产工艺和流程布置均精心策划,掩人耳目。主要原料和出厂产品均用工业盐包装袋伪装运输,并向本地工人隐瞒产品和原料名称;全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均为外地人,敏感车间用铁门锁着,由专人负责,其余工人不允许进入敏感车间;主要辅料如硫酸、盐酸的运输车辆根本不能进入厂内,而从厂区围墙外经过管道注入车间使用。 鸿泉厂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将大量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废渣非法排放。该厂内建有10多个大储液罐,将含有高浓度镉、砷、锌等重金属的强酸性废液暂存于储液罐,利用溶洞非法排放含高浓度镉污染物的废水,并将设有暗管的地下溶洞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掩盖,规避监管。现场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储液罐中的贮存液镉浓度极高。 鸿泉厂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溶洞恶意排放含高浓度镉污染物的废水,造成龙江河镉污染事故,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金河冶化厂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距离龙江河约2公里,距离拉浪水库约30公里,生产电解锌、工业硫酸等产品。 金河冶化厂渣场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渗滤液对周边地下水、土壤带来严重污染。金河冶化厂渣场的浸出渣和压滤渣均属于危险废物。结果表明,其浸出液中镉浓度严重超标。金河冶化厂将浸出渣、净化渣等危险废物和其它一般固体废物混杂堆放于渣场,未按规定做到分类分区堆放;渣场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渣场防渗、防漏、防雨、防洪措施不完善,渗滤液对周边地下水、土壤存在严重污染。对渣场渗滤液的监测结果表明,镉含量严重超标。 金河冶化厂通过岩溶落水洞将镉浓度超标的废水排放入龙江河。该厂排水沟通向厂区内山边的溶洞。由于渣场未落实“三同时”,部分废渣渗滤液及厂区面源污水通过该排水沟流入溶洞。监测结果表明,溶洞前外排水镉浓度严重超标。地下溶洞入口旁的底泥镉含量严重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下一步,自治区环保部门将按照自治区政府近期作出的部署,全面彻底地排查涉重金属企业,对违法企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确保环境安全。 会上,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雷永达通报了对此次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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