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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闻发布会

2012-3-5 09:4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2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罗毅参加了 ...

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介绍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罗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吴晓青:近期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已经圆满完成。2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面,我就新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评价技术规定、实施标准的要求等有关情况,向大家做简要的介绍。

  2008年1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立项修订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连续出现灰霾天气,新闻媒体和公众热切盼望尽快颁布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2.5纳入常规监测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多次听取公众、专家、地方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在科学制修订的基础上加快行政审批程序。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标准,2012年1月5日送交国家质检总局会签;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这个标准配套,环境保护部同时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与《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

  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较,新的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进一步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

  标准体现了调整、增设、收严、更新8个字。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原来的50%~75%提高至75%~90%;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明确了标准分期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

  总体上看,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PM10、PM2.5等污染物的限值目前仅能与发展中国家空气质量标准普遍采用的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标准仅仅与世界“低轨”相接,要正确实现与WHO提出的指导值接轨,我国还将有更长的路要走。

  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针对现行空气污染指数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问题,新发布的技术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服务于公众健康的指引作用,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通过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

  关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新标准实施问题,环境保护部同时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因此,2016年1月1日是这个标准在全国实施的关门时间。

  《通知》同时指出,环境保护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前实施新标准;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

  《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制定达标规划、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深化区域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等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力争早日达标,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此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这些转变都将对我国环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指出:“把PM2.5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不仅是环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是经济结构、消费模式的一大转折。”环保部门愿与社会各界一道,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为早日实现我国的蓝天白云而不懈努力。

  下面,我愿意就新标准的发布与实施等问题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请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从发布到实施为什么要这么长时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将对中国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吴晓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环境管理能力也不尽相同。为了维护国家标准的严肃性、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我们出台的所有环境保护标准几乎均要提前发布,并鼓励各地于标准生效之前实施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也是如此。

  考虑到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特征变化规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需求等原因,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已经启动了分步实施工作。按《通知》要求,灰霾天气较多的大气复合型污染较重的三区和各省会城市实施时间是2012年,各地最迟在2016年1月起全面实施新标准。

  以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实施为标志,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将开始从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阶段转变,这对我国环境管理的思想和理念都将带来深刻的影响。

  一方面,PM2.5进入新标准,这是体现环境保护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的重要体现,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正确指引公众健康出行,消除或缓解公众感官与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提升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和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解决PM2.5问题,必须实现控制局地的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向控制二次污染,从主要控制工业行业向城市规划、公共交通、建筑、生态保护等众多领域控制转变,这些转变都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中央电视台记者:前两天国务院常务会上曾经提出5项要求,要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请问环境保护部打算采取哪些措施来推进PM2.5的监测和治理?

  吴晓青:目前大家对开展PM2.5的监测关注度很高,但如何治理PM2.5应该是更受关注的重点。研究表明,PM2.5的来源广泛、成因复杂,既有因燃煤、机动车、扬尘、生物质燃烧等直接排放的细颗粒物,又有从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颗粒物。这些细颗粒物既有本地污染源排放产生,又有外地源远距离输送的影响等,这些特点决定PM2.5的防控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

  为着力解决好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三、继续深化污染减排。四、着力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五、加强协同防控。六、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是非常重要的,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地共同努力,需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大力倡导和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以上6个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防治规划、措施,抓好落实。环保部门愿意与社会各界一道,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早日实现空气质量的改善。
 
  美国纽约时报记者:您能不能谈一下有关中国5类燃油税的问题,包括征收高额的柴油税,还有其他的硫化柴油的税目的有关情况,您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如何体现?

  吴晓青:关于税的问题,超出了环保部门的职责。我国的车用燃油标准与机动车的排放标准是密切相关的,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分两类:一类是柴油车的排放标准;另一类是汽油车的排放标准。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出台了柴油车的三、四、五阶段排放标准,目前我国国Ⅳ车用柴油标准尚未出台,国Ⅲ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我国的汽油车排放标准已经出台了国Ⅳ汽油车排放标准,国Ⅴ的汽油车排放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目前我国市场上还不能保证充分供应满足国Ⅳ汽油标准的油品。

  至于您说到的税的问题,我觉得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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