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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过滤的毒地 危害暗藏

2012-3-16 14:4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761 | 评论: 0 | 来自: 南方周末
摘要:中国尚未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法对此进行强制性要求,甚至中国至今还没有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验收等各方面的标准。全国土壤修复的总体数据,记者采访多个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均无法得知。

中国主要城市工业企业搬离城区不完全统计图


       依他国的法,修复中国的地

  目前,我国尚未发现棕色地块直接危害地上居民的具体案例。

  高胜达分析,中国房地产2002年以后才火爆起来,大量入住是在2005年之后。而危害需经连续多年的影响才会显现,还需检测和排查,才能确定原因。

  我国对棕色地块的重视,最早竟起步于三名工人中毒事件。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的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因开挖深层土壤而中毒。出事地点原是农药厂,后被一家涂料厂合并。“当时还没有土壤修复的概念,受污染的土壤被挖走了事。但这一事件让大家认识到工业用地存在潜在风险。”高胜达说。

  欧美国家普遍于1980年代就开展土壤修复工作,但我国只是最近5年于极少数城市有所开展,如北京、上海、重庆等,也只有这些城市颁布了地方性文件,且有相当的局限性,比如很多城市都将修复工程交给本地的企业。

  而包括武汉在内的更多城市至今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就像“长江明珠”一样,一些棕地只有在媒体曝光,或者引发了中毒事件后,才被重视。

  2007年,南京乐居雅小区一开盘即被消费者抵制,因其建在未经修复的原南京化纤厂原址上;2008年,原广州氮肥厂部分地块被规划为经济适用房用地。被媒体曝光后,广州市政府只好花费600万元进行修复。这被称为广州市土壤修复第一案。

  这些都是零星的个案。至于全国土壤修复的总体数据,记者采访多个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均无法得知。“一些场地即使做了修复,开发商也会出于销售方面的顾虑,不愿进行宣传”,但他们均表示,土壤修复“非常有限”。

  中国尚未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法对此进行强制性要求,甚至中国至今还没有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验收等各方面的标准。

       毒地无法有效过滤

  尽管我国早在2003年就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也不能有效过滤毒地。因该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不包含用地的历史情况调查。

  至今,国家层面仅有两个关于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文件,都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实施细则和惩处规定等,故无实际强制性。

  这造成一个荒诞的现实:依他国的法,修复中国的地。自2007年我国土壤修复进入商业运作模式以来的5年里,土壤修复所参照的标准要么是别国的,要么是环保部制定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导则》等4个修订意见。这些修订意见大约都是在2009年制定,但一直未正式颁布。

  业内寄予厚望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再开发利用环境场地管理通知》至今也未发布。该通知于2011年9月由国务院同时发给环保部等部委、各省征求意见。通知要求工业企业搬迁场地再开发前,必须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

  “中国土壤修复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之前对污染场地研究严重不足。”高胜达说,“所以即使立法,也不会一步到位。”

  美国的经验常是中国学界研究的对象。

  早在1980年,美国就创立“超级基金法”,向石油、化工等巨头征收化工税,用于清理泄漏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场。2002年,美国又颁布了《棕色地块法》,将污染责任和现在的开发商分开,再通过折价,让开发商有获利的空间,从而促使社会资本介入棕色地块的修复。

       棕色地块打包机制

  在中国,只有重庆市正在酝酿吸引社会资本的机制,它计划将所有棕色地块打包,交给一家公司上市。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博士阳平坚认为,美国对于中国的最大的启示是法律先行,且严格执法。“法律出台后,资金要落实。美国甚至会把资金的来源和额度写在法律条款中,使得执法过程有财力和物力作为支撑。”

  2010年10月,长江明珠小区交楼,大多数人都在等待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发放,一部分人将会卖房,另一部分人将集资委托相关机构对小区环境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将起诉武汉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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