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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

2012-5-17 15:4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919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 ...
  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贮存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如下:

  ①建设贮存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②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③贮存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④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收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⑤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民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⑥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对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⑦从事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贮存的经营活动;

  ⑧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从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⑨直接从事贮存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⑩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订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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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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