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防治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所在省份)从事市内、跨市以及跨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原则 (一)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处置。 (二)在我区已有综合利用设施和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向区外转移。 (三)我区无处置能力或者国家指定处置地点不在我区的,不得转入。 四、申请转移所需材料 (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
(所在省份) 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及运输合同或协议; (二)首次申请的单位还需附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以及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五、审批办理程序 (一)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批。分批次转移同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 (二)市环保局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材料正确齐全应予以受理:①市内转移的,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准有关情况;②跨市转移的,须经接受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再审批,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市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③跨省转移的,市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材料;自治区环保厅接到申请并同意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商请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自治区环保厅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组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包装、运输路线等进行核查,并将最终意见告知市环保局。 (三)同意转移的,市环保局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发给已编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级市环保局,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局。跨省转移的,自治区环保厅污控处负责实施监控。 六、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流程 (一)工作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多类危险废物的,每一类废物填写一份转移联单。 (二)流程说明 1.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 (1)产生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单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单位; (2)运输单位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填内容一致)无误后,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的副联与第二联的正联交还给产生单位; (3)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2.运输单位运输废物 运输单位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3.运输单位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 (1)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后,填写联单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 (2)接受单位将第四联自留存档,将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3)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注:上述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转移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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