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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立需经济先行 更需责任落实

2012-5-23 10:2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7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切实推进环境风险防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其中两项重要的制度。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地方政府负总责 ...
  经济政策是保障

  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切实推进环境风险防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其中两项重要的制度。

  “十二五”时期,应重点研究建立完善的污染损害赔偿中环境价值实现的途径和机制。应明确规定资源环境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存在主观过错和超标排污为责任前提;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现有的人身、财产及应急监测费用,还应将污染修复、生态服务期间损失以及损害评估的费用纳入其中。赔偿主体除规定一般的赔偿主体外,还应明确历史遗留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追溯以及共同环境污染致害中各主体的责任认定等问题。

  应建立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环保专项基金等社会化赔偿金。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在石油、化工等风险等级高、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业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等级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

  责任落实是根本

  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承担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处置应坚持属地原则,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风险源的监督与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

  企业应承担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增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消灭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通过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在环境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损害。

  建立健全污染责任终生追究制度,倒逼企业加强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损害评估与污染赔偿制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有关污染物,修复受污染的水体、土壤等。建立污染责任终生追究制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重特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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