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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比企业污染责任的举措

2012-8-3 15:2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2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针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
  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他山之石

  国外有哪些规范企业环境责任的手段?

  针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包括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设立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美国在1989年埃克森轮油污案后,于1990年通过了《石油污染法》,设立了专门处理石油污染的责任基金。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

  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瑞典《环境保护法》、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美国《资源保育与恢复法》等都规定了有污染危险的企业或具有污染危险的设施的所有人应当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环境损害保险费,否则由主管机关对企业处以罚款或禁止设施运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瑞典在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988年,荷兰环境部关于预防和循环利用废物的备忘录中指出,产品设计和生产者应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在废弃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在世界多个国家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英 法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了《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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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企业,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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