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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规范钢铁业 产粗钢百万吨以下企业遭淘汰

2012-9-5 09:4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92 | 评论: 0 | 来自: 全球节能环保网整理
摘要:EHS资讯:工信部昨日正式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与修订前的条件相比,新《条件》在环境保护、能耗等方面的标准全面提高,其中,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将被淘汰。
  EHS资讯:工信部昨日正式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简称《条件》)。与修订前的条件相比,新《条件》在环境保护、能耗等方面的标准全面提高,其中,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将被淘汰。

  业内人士认为,标准的大幅提高对于后期钢铁业节能减排、兼并重组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根据规范条件的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此外,钢铁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条件》明确,钢铁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而在修订之前,工信部并没有对节能减排设备做出强制要求。

  《条件》还强调,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条件》明确,工信部定期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同时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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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信部, 钢铁业, 粗钢, 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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