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 “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师资格归并”、“整顿老化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护基层安全员权益”、“安全问题举报处理流程”等11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总局:加强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在回答网友建议专门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表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并提出了“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作为重点,严格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对从事加工、制造等生产性质的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坚持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 网友:农民工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和特种行业等,这些行业都是高危行业,而且农民工的安全意识都比较薄弱,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而伴随着安全事故而来的高额医疗费,对它们绝对是难以承受之重。而且他们没有条件经常看电视、上网、读报纸,安全知识的宣传距离他们很遥远,希望能有一些措施,专门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施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增强广大农民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匿名网友IP:123.150.19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中的部分条款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条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要求,2009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明确提出了“加强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并提出了“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作为重点,严格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对从事加工、制造等生产性质的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坚持厂(矿)、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 近年来开展的安全培训专项督查,都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加强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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