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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立法:委员各抒己见

2012-10-8 16:5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16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金硕仁委员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制定中特别要在特种设备的制造、使用和监管环节上下功夫,一定要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入口关。”金硕仁委员说,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设 ...
  8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委员们各抒己见:

  张兴凯委员建议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张兴凯委员建议增加公众宣传教育条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的公众宣传教育职责。

  张兴凯委员表示,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公共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服务对象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金硕仁委员呼吁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金硕仁委员谈到,近年来在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不少纰漏,一些事故导致了令人惋惜的结果,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必要的,这也是我国在快速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金硕仁委员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制定中特别要在特种设备的制造、使用和监管环节上下功夫,一定要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把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入口关。”金硕仁委员说,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设备的整体安全性能。有的检验人员由于素质不高,或者对设备的性能了解不到位,就不能很好地为这些设备的安全把关,直接为这种特种设备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建议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要严格考核,做到阳光和公正。

  严以新委员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应向公众公布

  草案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此,严以新委员提出,应把向社会公众公布也作为一条规定。

  何晔晖委员建议特种设备到使用年限须报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

  何晔晖委员认为,这个条款规定不合适,不能简单地开这个口子,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个特别大的隐患。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强调特种设备到规定年限必须报废。

  多委员提出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李传卿委员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特种设备安全保障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对事故责任保险的要求。为此,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的赔付能力,加大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吕薇委员表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一旦出现人员伤亡,数量会比较多,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因此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是很必要的。为此,吕薇委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对在社会公共场所为社会公共服务的特种设备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专业机构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何晔晖委员也建议增加对特种设备的强制保险规定,“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和在事故之后进行有效处理的保障。”何晔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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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特种设备, 立法, 委员, 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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