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鸡西城子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四名被告被判刑。 2002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子河煤矿相关人员进入矿井对城子河煤矿西二区145综采队工作面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4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此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确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爆源点在城子河煤矿西二采区排水巷距积水面14米的巷道内;瓦斯积聚的原因是西二采区排水巷局部通风机停风42分钟;引爆火源是该掘进工作面没有安装和使用瓦斯一电闭爆系统,风一电闭锁系统因短接而不起作用,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工人启动联锁开关送电时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晓恒(排水巷电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规定,将排水巷水泵的风一电闭锁系统甩掉,致使事故发生当日排水巷局部通风停风,瓦斯积聚超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杨恒山(排水巷施工队长)、被告人刘俊有(排水巷施工主任),对风一电闭锁被短接而不起作用,潜水泵插销开关虚失爆产生电弧引起瓦斯爆炸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吕宜增(煤矿通风区监测段段长),对排水巷没有使用瓦斯一电闭锁负主要责任;因微机室监测员未设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未能及时发现汇报瓦斯超限、引起瓦斯爆炸负主要责任。 城子河区法院认为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判处,杨晓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吕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俊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4名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2.“1·29”黄埔江沉船案告破,扣留逃逸船,刑拘肇事者。 2004年1月29日“国香一号”轮船由犯罪嫌疑人罗大红(无证)驾驶。当船航行至黄浦江东沟港附近时与“沪盛旺201”轮发生碰撞,“沪盛旺201”轮随即沉没,当时罗李二人还一同走出驾驶台,看到该船已经沉没,便快速驾船往吴淞口外逃逸。 经过上海海事公安近40个小时的“跟踪追击”,造成一船沉没、6人死亡的肇事逃逸船“国香1号”轮在江苏张家港市被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上海海事公安刑事拘留,肇事船只则被海事部门滞留,接受海事调查。 3.荥阳矿难死五人,两责任人被批捕。 河南省荥阳市兴华煤矿矿长王新友和副矿长岳富军对该矿安全工作极不重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2003年9月12日18时10分许,该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当班5名工人被炸死。 两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4.广西南丹透水事故,死亡81人隐瞒不报,万瑞忠昨被执行死刑。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共下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经与原县长唐毓盛、原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原副县长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另经查明,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均被追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万瑞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肃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上缴国库。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万瑞忠在南宁被执行死刑。 5.汝州“11·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违反规程未尽职责的5名责任人被批捕。 2002年11月22日下午,汝州市小屯镇孙店煤矿西直井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重伤、14人轻伤、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王万杰等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各自职责,在安全设施不完善、检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强令57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并最终酿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涉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遂批准对王万杰(任汝州市小屯镇孙店煤矿矿长兼法人代表)、李秋军(任该矿生产矿长)、焦新占(任该矿安全矿长)、焦占会(任该矿技术矿长)、李云江(任该矿安全科长、瓦斯检查员)等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6.繁峙矿难主犯罪判死刑。 2004年1月5日上午,山西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繁峙义兴寨金矿“6·22”矿难的6名犯罪嫌疑人送达了一审判决书,除石新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其他5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5年到14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殷山承包义兴寨金矿0号脉后,未对工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02年5月,繁峙县有关部门检查该矿发现5处重大隐患并下达了通知书后,殷山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继续生产,王全全、石新泉及王付全(另案处理)在取得义兴寨金矿0号脉一金矿硐开采金矿石权利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作业邻近的蓄水池作为存放采矿所用爆炸物的仓库。2002年6月22日早时晨,石新泉在没有爆炸物品供应证,没有经过民爆公司业务室开具爆炸物品出库材料的情况下,赊购乳化炸药3.6吨运回硐上,将炸药全部放入金硐副井一步底所设炸药库和二步底平巷巷道内。当日中午因井下2人违章用电,从而引起炸药燃烧、爆炸,导致38名矿工遇难。 据了解,目前涉及义兴寨金矿特大爆炸案的析州境内国家工作人员共有2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人(包括原繁峙县县长王彦平),给予党政纪处分的13人。 7.昆明出台办法规范建筑业,工地不配安全帽最高罚款达十万。 云南省昆明市为规范建筑业作出了新办法,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施工单位未向作人员提供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将被点处以停业整顿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员,未向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的,将责令其期限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8.四川加强“一把手”安全责任考核,对监管不力出大事故的主要领导不得提拔。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和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2003年至2005年),提出要将本地区、本部门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下降率列入各级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并将年终考核结果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 《规划》提出,健全地方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考核、奖惩制度。“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据了解,《规划》提出,要将本地区、本部门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下降率列入各级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范围。 凡因安全监管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提拔使用,年底考核的结果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9.武汉“1·22”火灾—— 5次让整改不动,事故责任者被拘。 2004年1月22日5时许,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住院部楼梯间仓库发生火灾,270余名婴儿、产妇、危重病人及其家属被烈火围困,武汉警方迅速调集8个消防中队、27台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40分钟后大火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10平方米,造成7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7万元。 据警方介绍,自2003年7月以来,武汉市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多次检查该院擅自将疏散楼梯改建为仓库,病房装饰多数易燃材料。警方先后5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医院一直未予整改,这是导致火灾发生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该医院院长曾宪考、内三病区总护士长李素珍被依法刑事拘留。 10.职工冒险作业,矿主责任难逃。 被告人付某从2002年3月开始,与他人合作开采平谷区万庄金矿7号矿体中段。负责安全生产的付某不听从他人关于采矿作业面有危险,应停止作业的劝告,在发现通往采矿作业面巷道支撑木受压变形后,仍令张某带领工人于2002年10月12日9时许到此处建支护。张某将原有支撑木撞至倾斜,造成天棚毛土塌落,张某等3名工人被砸死,潘某被砸伤。案发后,付某等人赔偿了有关经济损失,并于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命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能够认罪悔过,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1.河北省去年处理近400人。 据北省安监局副局长刘春增介绍,2003年河北省处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78起,其中7起特大事故中,有5起已经结案,6起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71起重大事故多数已经结案或正在处理中,13名涉案人员被有关部门追究了行政责任,3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极大地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去年全省有近400人受到了行政和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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