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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作业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2012-10-25 15:4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19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2002年由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正式列入了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等焊接职业病,还列入了对焊接职业可能产生危害的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电光性皮炎及金属烟 ...


  EHS资讯:在安全技术中,将影响生产安全(如触电、易燃易爆等)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将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为有害因素。焊接过程中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可分为物理有害因素和化学有害因素两大类:物理有害因素有电焊弧光、电磁波、热辐射及放射线等;化学有害因素有电焊烟尘和有害气体等。那么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有哪些呢?

  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焊接安全卫生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我国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以此两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1.严格执行两法,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规定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由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正式列入了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等焊接职业病,还列入了对焊接职业可能产生危害的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电光性皮炎及金属烟热等职业病。

  因此,应明确“焊接职业”是存在产生职业病的职业, 为此焊接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对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此规定,应依法在电弧焊接的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说明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可能产生焊工尘肺职业病,公告采取的通风除尘措施和规章制度,公告在工作场所检测的电焊烟尘浓度。但据调查,目前不少焊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做到上述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目前不少单位在与电焊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依法执行这个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工作场所卫生要求、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与救治等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应该强调,焊接过程中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是客观事实,不能回避和隐瞒,也不必紧张和害怕,只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采取各项防护措施,就可以保障焊接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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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焊接作业,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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