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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2-11-12 16:1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044 | 评论: 0 | 来自: 环境保护部
摘要:1、申请与受理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分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 ...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具体规定: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2、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分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并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单。对不予受理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现场检查及审查 环境保护部按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组织(I类建设项目)、委托环保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部门(II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并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3、项目批准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按相关程序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4、信息公开  对已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部公示渠道按月分别在《中国环境报》公示名单、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公示具体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通过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审批时间。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审批时限: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图:


  生态类、工业类建设项目目录: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管理中简称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管理中简称生态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保验收实际管理中,两类项目的划分目录主要参考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类别划分。

  目前,生态类项目目录如下:

  (一)农林水利: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库、水电;

  (二)采掘:矿山采选、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航运、油库、管道运输等;

  (四)社会区域:旅游、园林、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海岸带开发、P3和P4实验室等。

  上述目录以外的其他项建设目按工业类项目管理。环境保护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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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建设项目, 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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