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2000 年3 月,江西萍乡上栗县“3.11”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3 人死亡,12 人受伤,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全国各地就此开展了一场为期三个月、以公安机关为主力、相关部门相配合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6 月30 日,就在专项整治活动即将结束时,广东江门又传来爆炸声,38 位不幸者被送上黄泉路。爆炸再一次震动中南海,有关领导又一次作出重要批示,更大规模的、更深层次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再次在全国展开。然而,就在这次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同时,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还在不断发生,人员伤亡惨重。据报道,自广东江门“6.30”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以来,重庆、江西、江苏、湖南、河南等地又接连发生了7 起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53 人死亡,57 人受伤。平均个案伤亡人数达16 人,其中,仅8 月4 日江西萍乡上栗再次发生的爆炸事故就夺走27 人生命,还造成26人受伤、1 人失踪。 中央领导一再三令五申,全国性、地方性的安全会议一次接一次召开,有关部门的政策和措施也频频出台,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为何还是频频发生呢? 2 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 据不完全统计,2000 年元月至3 月,各地发生54 起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中,有41 起发生在非法生产厂点,3 起发生在非法销售中,共占事故总数的81.5 % ,所造成的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1.2 %和82.7 %。1997~1999 年湖北省发生的27 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21 起是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占三年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总数的77.8 %。所谓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无省乡镇企业局或省二轻工业局的批文、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有前述批文、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户中,农村个体家庭式作坊占了绝大多数,而他们正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频发地。(EHS中国) 2000 年5 月笔者随湖北省公安厅检查组到湖北省各地了解到,该省不少地方如利川市忠路镇,枝江市姚家岗、松滋县斯家场,汉川县分水镇等都是传统的烟花爆竹生产地,历史悠久,烟花爆竹非法个体作坊比较集中。由于地少人多,资源溃乏,这些地方的人们便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作为自己的“第一产业”,于是就出现了“男女老少齐上阵,隔壁左右来帮忙”,大搞烟花爆竹生产的“繁荣景象”。如利川市忠路镇常住人口5 100 余人,有40 %的居民从事鞭炮生产,家庭作坊140 余家,参加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在旺季达8 000 余人,日生产鞭炮400 万响。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忠路镇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27 起,死亡19 人,伤87 人,直接经济损失51 万余元。另据调查,忠路镇散失在生产户中的黑火药、氯酸钾、铝粉、烟火剂、引线等易燃易爆物品约20 余t ,加上大量保管在各生产户中的成品鞭炮约100 万响,相当于10 t 铵梯炸药。也就是说,忠路镇实际上是一座时刻都可能爆炸的“火药库”,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忠路镇的这种现象在全国并非绝无仅有,它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据统计,今年头三个月各地的54 起事故中,有35 起发生在非法个体作坊点,占总数的64.8 %。近三年湖北省境内发生的27 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中有18 起发生在非法个体作坊,占事故总数的67 %。这表明,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3 管理上的漏洞 烟花爆竹行业作为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疏于管理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是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江西萍乡上栗“3.1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作了重要批示,公安部于3 月14 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迅速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并要求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力度,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绝对不允许农村个体非法生产作坊存在等等。 然而,通知下发后的情况如何呢? 各地传来的爆炸声给了人们一个十分尴尬的回答。面对一宗宗爆炸事故,善良的人们难免不发出感慨,如果有重大隐患的厂家按要求停产整顿,广东江门“6.30”爆炸事故、湖南安化“7.26”爆炸事故(5 死9 伤) 就可以避免;如果非法个体生产作坊被坚决取缔,就不会发生重庆“6.30”爆炸事故(10 死1 伤) 、江西彭泽“7.5”爆炸事故(7 死2 伤) 、河南项城“8.3”事故(2 死16 伤) 等等;如果黄乐享非法运输的2 t 烟花爆竹原材料(军工硝、混合硝等) 在内蒙古集宁市被公安局关闭工厂时被收缴、销毁,或者在哪个检查站被截获,江西上栗就不会发生“8.4”“黑色星期五”。(EHS中国) 上述事故已充分显现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如江西上栗、湖北枝江、湖南邵阳、重庆江津、荣昌等地接连重复发生类似爆炸事故,这就更发人深省了。 无用赘述,疏于管理、政令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力、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等已成为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危险隐患大量存在 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并结合检查组在一些厂区检查时的情况,笔者认为,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 “风险越大,机会越多”,这是流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年代的口头禅或生意经,每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者(主要是业主) 都深知风险和机会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们对烟花爆竹业潜伏的巨大危险的认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受物欲的驱使、利润的诱惑,加之生产烟花爆竹工艺简单、国内市场广泛,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置安全于不顾,把人们善良的忠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抛于脑后,大搞烟花爆竹生产。 于是,违反操作规程、雇用童工、老人从事危险工序、使用黑色金属器皿、大剂量大比例配药,性质相抵触的原料同库存放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正是引发爆炸事故的最直接原因,由它们引发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此外,厂房设计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厂区规划、布局不合理,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不单独设置,门窗不向外开启,安全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健全等现象也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增加爆炸事故的次数、加大事故的破坏程度起了直接的推波助澜作用。 5 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财产损失和死伤人数逐年增多的现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爆炸事故要迅速依法从严查处,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和责任人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其中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现象尤其令人不满意。江西萍乡上栗“3.11”事件发生后,尽管有28 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 有人说,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此事, “3.11”事故充其量是业主自己“私”了。这种说法并不过份。如笔者在鄂西某山区了解到,几年前一鞭炮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伤数人,后来业主花钱把事情“摆平”了。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些人员谈到此事时,还为业主感到骄傲,认为其了不起,没有给党和政府找麻烦。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方,一律要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制,对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几年来,依倒查责任追究制,一些管理、监督失职人员、领导人员的确受到了处分,但只在应处理数中占很少比例,这表明,大量爆炸事故的督办倒查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怪现象,每到一个烟花爆竹厂,当地政府,包括部分公安机关的一些基层干部都站在厂方立场上说话。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希望检查组在检查时多包涵一点,希望对一些不合格的厂家给一条出路,其理由大多是:人多地少,“烟花爆竹业管死了,税收从哪里来”,以及企业生产可以解决就业问题等等。基层政府站在发展经济的角度帮助群众发家致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忽视安全生产,拿人命不当回事理应不该,这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对爆炸事故责任人追究应有责任,除了扞卫法律的尊严、政策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它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者、监督者、经营者起着一种警示作用。有关管理干部和主管部门为有安全隐患的厂家说情、隐瞒实情,甚至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它带来的危害结果将无法估量。广东江门烟花厂在“6.30”事故发生前,曾连续出现过几次消防事故,今年4 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厂家却迟迟不动。按国家有关规定,该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村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却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理睬。终于,“6.30”悲剧在许多人的预料中残酷地发生了,它给人们留下的除了38 位冤魂外,恐怕更多的就是思考了。(EHS中国)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愿无数爆炸声和随声而去的亡灵永远逝去,不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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