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大幅增长,从业行业不断扩大,就业岗位覆盖面广,在充分发挥就业补充辅助作用的同时,一些企业日益呈现劳务派遣用工普遍化、主业工种主体化、骨干扩大化的“三化”趋势,一定程度存在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低,工资增长难,民主权利无法实现等诸多难题,甚至有的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权益难保障,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亟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破解。 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政策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省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使之真正成为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护身符”。我省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了《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产生积极社会影响。下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最新要求及时予以修订出台实施细则,对禁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工,连续使用劳务工达到一定年限后,要按一定比例将其转为正式职工,及时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法律问题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最好明确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具体比例,在制度政策上为劳务派遣工维权提供保障。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社会责任意识,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 二要严格准入审核,提高行业门槛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经营许可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机制,坚持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注册营业。要开展现有劳务派遣公司集中清理审查,建立相应的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对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可参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行劳务派遣责任保证金制度,按派遣人数、派遣行业和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等标准,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拖欠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费用以及劳务派遣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罚款等。 三要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规范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规定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不能使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审查制度、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退出机制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要坚持同工同酬,落实相关待遇 以往不平等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使得劳务派遣工收入偏低,他们生活得“不放心也不开心”。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规范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和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纳入到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之中,形成三方约定,有效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坚决杜绝工资上同岗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HSE资讯) 五要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组织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组建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用工单位工会中来。成立劳务工代表分团或小组,代表劳务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劳动经济权益。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和处理机制,强化工会法律援助,加大对劳务派遣争议的处理力度,确保争议及时、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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