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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呈现:工伤48小时的限制是否合理

2011-9-30 10: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74 | 评论: 0 | 来自: 搜狐网
摘要: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向社保机构申请了工伤,但社保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妹妹是入院3天后死亡,不符合工伤的规定。王女士的妹妹到底算不算工伤?有关工伤认定是如何规定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 ... ...
  抢救三天后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我妹妹在外打工,由于连续加班,9月初上夜班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入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3天后死亡。”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向社保机构申请了工伤,但社保机构认为,王女士的妹妹是入院3天后死亡,不符合工伤的规定。

  “我认为这不合理,我妹妹是因为连续加班累的,最后是晕倒在工作岗位上,怎么能不算工伤呢?”

  据记者了解,王女士的妹妹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单位也缴纳了工伤保险。另据她介绍,其妹妹入院时心跳呼吸都没了,抢救后呼吸心跳才恢复,但呼吸不正常仍需要借助呼吸机。

  王女士的妹妹到底算不算工伤?有关工伤认定是如何规定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王杰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李占兵。

  “从来电所述情况,我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王女士的妹妹是在抢救3天后死亡的,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李占兵也表示,按现行规定,王女士的妹妹确实不属于工伤。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

  据媒体报道,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

  比如著名的“刘海案”:2010年8月4日中午,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海在公司食堂倒地,入院被抢救35小时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宣告死亡。2011年1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刘海妻子邓智云败诉。

  2009年4月16日,长时间加班之后,安徽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2011年1月7日,来自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的翟东洪应聘进入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的浙江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技术部样品车间主管一职。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5000元、工作时间为260个小时。

  4月1日,翟东洪在上班时突然晕倒,立即被送到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4月30日,翟东洪终因救治无效死亡。翟东洪病亡后,家属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赔偿40万元的要求,但遭到拒绝。理由是翟东洪虽然是在工作时发病晕倒,但经医院抢救是在48小时后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构不成工伤。

  48小时的限制是否合理

  至于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的规定是否合理,王杰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假设员工本身患有某种疾病,在工作时间刚刚到达工作岗位即发病而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其死亡原因与工作无关,但社保机构仍要承担工伤责任。对于社保机构来讲,显然不是很合理;其次,假设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员工发病可能确与工作有关。对于员工来讲,也不是很合理。

  “什么是工伤?显然最根本的判别标准应该看是否与工作有关。”李占兵表示,这一“48小时”标准之所以引发人们的质疑,根本原因在于这种“突发疾病”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它和工作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关系往往无法从医学和科学角度证实,但也无法从医学和科学的角度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作出规定。

  所谓“保险”就是一种损失分摊的方式,是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能由全体分担的一种方式。“因此,对此问题作出较宽的限制,同样不会对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缴费主体增加过多的负担。”李占兵说。

  李占兵指出,现实情况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比较大,“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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