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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门槛或在新草案中得以解决?

2011-10-27 14:0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44 | 评论: 0 | 来自: 检察日报
摘要:收集证据、指定诊断成职业病维权门槛,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草案的修改,为职业病患者维权带来了希望,职业病维权门槛能否在新草案中得以解决呢? ...
  从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到今年的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获赔难、维权难等问题一直让患者备受困扰。

  据卫生部资料显示,201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职业病27240例,主要分布在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死亡149110例,现患527431例。

  2011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卫生部长陈竺在作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拟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指定诊断,成了维权中的一道坎

  易业挺,一名退伍老兵。2003年,他和众多打工者一起,踏上南下的火车,来到深圳。在老乡的帮助下,初来乍到的易业挺进入了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工作。实力雄厚的公司、大规模集团化的生产链、遍布全球的客户……众多的光环,让易业挺眼花缭乱、异常兴奋。

  易业挺被安排到了综合车间做冲压工作,就是把钢材加工成客户需要的模样。这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有时候为了赶工,钢材上的油漆都没干就要进行操作。

  2005年,易业挺经常感觉疲惫、嗜睡。7月,开始出现牙龈出血、身上出现红疹、瘀斑、发烧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易业挺患上了“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身体一向很好,为什么突然得了白血病?易业挺难以理解。而在此期间,公司其他一些职工的身体也被查出问题。

  终于,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份宣传材料化解了易业挺心中的疑云:长期接触苯可导致苯中毒,表现为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就是白血病。易业挺说:“我工作中使用的油漆就含有苯,短短的几行字,让我猛然醒悟,我反复读着那段话,决定做职业病诊断。”

  在当地的职业病防治所申请诊断的时候,易业挺被认定不是职业病。不甘心的易业挺又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申请做职业病诊断。该院受理了易业挺的诊断申请,但由于没有环境检测材料,一直不能进入正常的诊断程序。而这些材料由厂方掌握,厂方拒绝提供。

  几经周折,易业挺终于从厂方拿到了相关材料,并开始就诊。从2005年发病到拿到诊断书,经历了22个月。这期间,易业挺住过8次院,几次接到病危通知,早已债台高筑。

  回想自身艰难的维权路,再看看周围依然在奔波的职业病患者,易业挺开始联合其他具有同样志向的人,帮助职业病患者进行维权。2011年6月,易业挺等人依据自身的经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草案的回应稿。

  记者采访的时候,易业挺依然在医院接受化疗。谈起职业病维权,易业挺认为由省级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让诊断机构形成了“垄断”。易业挺所说的“垄断”,指的是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在我自身以及帮别人维权的过程中,少数医生会向患者索取贿赂,价格3000元至8000元不等,这对本来就面临困境的职业病患者来说是雪上加霜。也有的诊断机构与企业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拒绝对职业病患者作出诊断。”

  在易业挺看来,诊断的门槛,让他们的维权路变得更加坎坷,如今已成为职业病患者必须要解的一道难题。

  草案的修改,为职业病患者维权带来了希望

  或许,要不了很久,像易业挺这样人的境遇就会发生一定的改观。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应该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中心主任张网成认为,在职业病诊断的过程中,诊断机构应该扮演一个中立者,不能因为压力、利益关联而作出对职业病患者不客观的结论。草案消除职业病诊断的门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患者就诊中可能遇到的“踢皮球”和“拒诊”问题。但“垄断”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即使把民营诊断机构也纳入进来,也未必能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法律条文能否得以彻底地执行。

  为保证诊断公正,张网成建议,法律可以增加职业病患者异地就诊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瓜葛问题。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法定条件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据陈竺介绍,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取解决途径等规定。

  草案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则建议,要结合劳动法树立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督促企业建立合法劳务关系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档案。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行政单位责任并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借鉴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引入双倍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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