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3年国家已正式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订)》,为了减少煤矿生产环节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取消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前置条件的煤矿矿长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取消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相关培训、考核等工作一并终止。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合并培训的,不再执行合并培训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要求进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