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的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可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资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县级安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在企业换证前3个月,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将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和检查记录一并上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 市安监局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资料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生产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自资料接收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出具许可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 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
(四)《受理通知书》;
(五)有补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和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根据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市安监局审查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资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五)有现场核查的,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资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新任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成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件、资料,经省安监局同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取得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的标准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企业3年内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申请的受理、审查、颁发以及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罚。
《实施办法》中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之外,其余处罚交由各市安监局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3〕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