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从一国管辖地区或通过第三国向另一国管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在国际间的转移,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首先,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或出现其他事故直接释放到环境中去,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其次,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必要技术和设施,危险废物得不到完全的和适当的处置,不但污染本国,也可能危及邻国。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该公约共有29条正文和6个附件,于1992年5月生效。该公约对危险废物的贸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缔约方有权禁止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
(2) 立通知制度。当打算进行该公约所管辖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时,必须将有关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国主管部门预先通知进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以便进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能对这种转移的风险进行评价。
(3) 只有在得到进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后,才能允许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4) 如果进口国没有能力对进口的危险废物进行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出口国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拒绝危险废物的出口。
(5) 缔约方不得允许向非缔约方出口或从非缔约方进口危险废物,除非有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而且这些协定应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
(6) 在有关国家遵照本公约的规定以表示同意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未能按照契约的条件完成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国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环境上无害的处置替代安排,出口国应确保出口者将废物运回出口国。出口国和如何过境缔约方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该废物运回出口国。
(7) 各缔约方认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等措施,以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包括防止和惩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该公约规定了应加以控制的45个类别的危险废物,明确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即对环境无害并受到严格监督的情况下才允许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决定建立一套危险废物在缔约方之间越境转移的通知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的非法运输是犯罪行为,应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严惩。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公约缔约方1994年在日内瓦通过一个决议,规定立即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以最终处置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从1998年起,以再循环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出口也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