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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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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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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1-25生效日期:2011-11-25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事故能力,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标准,现就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的设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厂(库)区主大门内的醒目显要处设置“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用以表示厂(库)区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罐区、装置、管道、道路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的相对平面位置,图中划标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用红线划标重大危险源区域,标注厂房、仓库、罐区等设施的功能用途及火灾危险性,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位置、疏散线路等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定置管理,划定定置管理标线,使人、物、环境合理布置,三者处于最佳结合状态,实现时间、空间上的优化组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物的不安全状况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的设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等要求,组织技术人员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并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应以规范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数字及字母的组合形式表示该危险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有害特性、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等相关内容(式样见附件1),不得简单采用代码、符号等替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还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警示标志牌,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在车间、仓库的重要设施或通道位置设立有标注其功能用途及火灾危险性的标志牌。

  三、关于重大危险源场所标志牌的设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牌”应由禁止标志、警告标志、警示用语等组合构成(式样见附件2),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根据其危险物质以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选取一个或多个禁止标志、警告标志;警示用语为重大危险源生产区域或重大危险源储存区域。“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标注相关重大危险源的成分、特性、最大存放数量以及应急救援方式等(式样见附件3)。

  “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牌”应设立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道路入口处或醒目处,多个入口处或区域范围较大需设置多块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应设立在紧靠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出入处或操作人员岗位的醒目处。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限期落实。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标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应高度重视,保证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标准等规定规范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规范设置工作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标准、规范设置。相关标志牌(卡)尺寸、材质等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等要求制作,室外设置的牌(卡)尺寸大小原则上不应小于140×120厘米,并具有良好的防腐、防潮性能,保证醒目美观实用。

  (三)加强监督、狠抓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范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监管和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规范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省局将于适当时间组织督查。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式样

  2.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牌式样

  3.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式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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