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2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0-07-09生效日期:1990-07-09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已经1990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七月九日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污染的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规定用于污染源治理的部分; 
(二)吸收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其他各项投资; 
(三)专项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专项基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环保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二)市财政局按照环保部门缴入金库的排污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将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按季一次拨存;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下达贷款计划,信托投资公司根据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四)信托投资公司,按发放贷款占用额月利率1.8 ‰计收代办费。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贷款: 

(一)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污染治理项目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占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的40%以上; 
(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有担保单位。 


第六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贷款: 

(一)列入市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治理和限期治理的; 
(二)企业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占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 
(三)污染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急需治理的。 


第七条 审批专项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单位填写污染治理项目贷款申请书,并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信托投资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复审,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贷款计划; 
(三)贷款单位接到贷款计划后20日内,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治理项目的实际状况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专项基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逾期加一倍计收利息。 


第十条 贷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一)治理技术先进,有推广价值,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为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起示范作用的; 
(二)治理项目按期或提前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对减少污染物质排放或消除污染效果明显,设备运转正常,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豁免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单位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豁免申请书,并附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信托投资公司对豁免申请进行复审,共同签署豁免意见; 
(三)市环保局确定一次性豁免总额度,并下达“豁免批准书”; 
(四)贷款单位持市环保局“豁免批准书”,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豁免。 


第十二条 贷款本息,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企业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对于贷款数额较大,用自有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还贷期限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信贷合同,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托投资公司有权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收200%的罚息: 

(一)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 
(二)把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停止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因企业倒闭、转产、兼并等特殊原因停止或缓建(三个月内)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通知信托投资公司立即停发贷款。缓建项目恢复建设条件后,经市环保局和信托投资公司同意,可继续履行原定贷款合同,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贷款单位要求变更或解除贷款合同,应及时通知银行停发贷款,并报市环保局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认定的担保单位(经济担保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存款单位用于治理污染项目的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必须在信托投资公司开立"合理污染存款专户",与治理污染贷款基金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年修订)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版)的通知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扬尘单位监测监控系统和完善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体系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版)的通知
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97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