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国土房管、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在作业时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四)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一)保证电梯的选择、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购置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电梯;
(三)委托经电梯制造单位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四)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资料、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及有关证书。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电源钥匙;
(四)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一)医院供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的乘客电梯或者病床电梯;
(二)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
第十九条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并经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物业项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下达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在15日内确定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电梯司机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
(一)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二)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三)发现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告知使用单位和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未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本办法所称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