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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高温津贴)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湖北省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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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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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卫发[2007]55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7-09-24生效日期:2007-09-24

各市、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本津贴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

  四、各单位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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