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5月11日被苏安监规〔2017〕1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废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及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梳理辖区内各自负责审查、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范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逐级上报。
二、各地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应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受理。已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逐项严格审查,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三、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编制说明中应明确企业需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其生产能力,并与企业申请书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中的品种和生产能力一致。同一企业有多个生产场所(地址)的应分别注明。
2、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所有问题和隐患应全部列入评价报告的隐患整改表中,企业全部整改完毕后,评价机构要进行现场确认。整改未完成的,或未经评价机构复查确认的,安全评价报告为不符合。
3、要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确定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并就企业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定期检测检验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及其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等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的符合性进行安全评价,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4、安全评价报告应列出专门章节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重点针对原设计单位资质的符合性,未经正规设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计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需要进行安全设计复核的生产储存装置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形成明确的评价结论。
5、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描述,明确各项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并就其现采用操作方式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报告应对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及持续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控制仪表的检测检验情况进行评价,有明确的评价结论。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完成规定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6、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各项内容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结论,并填写《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附件2);安全评价报告各评价单元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各评价单元结论应与总体评价结论一致;安全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也不得作出“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四、企业要认真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应当和企业实际一致。自2013年5月10日起,企业申领(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在“江苏安全生产网”主页登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申请,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各地在使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监管三处联系,便于及时解决。
五、各地于2013年5月10日前受理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应尽快报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审查发证。自2013年5月10日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地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每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1.《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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