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5月1日被《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废止。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物价局有关价格支持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3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NOx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
(二)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除上述两个污染因子外的其它废气、污水中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一)试点范围
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NOx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免征污水排污费企业除外)排放NH3-N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在同一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时,首先计征SO2、NOX或COD、NH3-N排污费,之后再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征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
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其NOx排污费和NH3-N排污费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计算方法征收。
(二)燃煤电厂NOx排污费计费方法
1.实际计费标准
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要求安装但未安装脱硝设施的发电机组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NOx排污费征收标准×200%
国家和省政府未要求安装、实际也未安装脱硝设施(包括采取循环流化床技术或低氮燃烧技术)的发电机组,执行调整后的NOx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要求安装或国家和省政府未要求安装,但实际已安装脱硝设施(包括采取循环流化床技术或低氮燃烧技术)的发电机组,可向省物价局申请,经核准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其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已安装脱硝设施的发电机组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以分为单位)=50.5〔1+(1-上年度实际脱硝效率)〕-50.5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安装脱硝设施的发电机组NOx实际计费标准按上述公式计算,其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每污染当量低于2.40元的,以实际计算值为准;超过2.40元的,按2.40元计收。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发电机组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按计算值计收。
已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发电机组,上年度实际脱硝率为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记录的上一年度实际脱硝率平均值。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段内环保主管部门测得的烟气量和NOx排放浓度的最大值计算。
未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燃煤电厂发电机组,按上一年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的NOx排放浓度的平均值作为该机组上年度NOx实际排放浓度值。
2.计算方法
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应缴纳的NOx排污费金额=该发电机组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该发电机组NOx实际排放量÷NOx的污染当量值
新建发电机组首次核定按投产第一个月的实际脱硝率的平均值替代上年度实际脱硝率计算,并适时修定。
同一燃煤电厂有多个机组的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为了鼓励旧燃煤电厂发电机组(国家和省规定同步建设脱硝设施之前投产的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对旧燃煤电厂安装脱硝设施的实行排污费标准优惠扶持政策。旧燃煤电厂安装脱硝设施的发电机组NOx排污费标准=NOx实际计费标准×〔(机组经营期总年数-机组已经营年数)÷机组经营期总年数〕。经营期以年为单位,年数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旧燃煤电厂发电机组脱硝设备安装及投产并经国家或省级(当地环保部门验收,经省级确认)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物价局申请此优惠扶持政策,经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省物价局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对已实行此优惠扶持政策的旧燃煤电厂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设备运行率低于50%的(剔除因机组运行负荷低而不具备喷氨运行条件的时间),经省物价局会省环境保护厅核实确认后,其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按未安装脱硝设施的发电机组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执行。
(三)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NH3-N排污费计费方法
1.实际计费标准
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NH3-N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上年度该企业NH3-N实际排放浓度值÷上年度该企业实际执行NH3-N排放浓度标准)×(上年度该企业NH3-N实际排放量÷上年度该企业NH3-N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上年度该企业实际执行NH3-N排放浓度标准应依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参考负责管辖的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确定。没有明确实际执行NH3-N排放浓度标准的企业不计算排放浓度,即上年度该企业NH3-N实际排放浓度值÷上年度该企业实际执行NH3-N排放浓度标准=1。
上年度企业NH3-N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标准确定;若上年度产量较前一年度减产30%以上,则上年度该企业NH3-N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按前一年度产量分解扣除减产量分摊部分。
企业上年度NH3-N实际排放浓度值和实际排放量按如下确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按上一年度实际排放浓度平均值和实际排放量计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段内的NH3-N排放浓度,按环保主管部门在线监测有效数据的最大值计算。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上一年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的NH3-N排放浓度的平均值作为企业上年度NH3-N实际排放浓度值,实际排放量可按实际排放浓度值和污水排放量(可用用水量折算)计得。
2.计算方法
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应缴纳的NH3-N排污费金额= NH3-N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NH3-N实际排放量÷NH3-N的污染当量值
(四)每年1月15日前,燃煤电厂将上年度的各发电机组的实际脱硝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的NOx排放浓度值,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将上年度的NH3-N实际排放浓度值、实际排放量及企业实际执行NH3-N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NOx、NH3-N《排污核定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上年度实际脱硝率、本年度NOx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上年度NH3-N实际排放浓度值和实际排放量、本年度NH3-N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NOx、NH3-N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列入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时上报基础数据材料的,先按未安装脱硝设施的发电机组计费标准计征排污费,即NOx每污染当量2.40元,NH3-N每污染当量2.80元。试点企业补报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执行核定后的计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布的标准核定燃煤电厂各机组应缴纳的NOx排污费总额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应缴纳的NH3-N排污费总额,按规定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时征收。
(六)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物价局要加强对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NH3-N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燃煤电厂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要联网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四、除本通知新的规定外,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