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党和国家新的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
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
东府〔1994〕55号
1994.08.05
市人民政府
2
东莞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东府〔1996〕119号
1996.12.31
市人民政府
3
东莞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市
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东府〔1997〕59号
1997.06.10
市人民政府
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区
财政管理的规定
东府〔1997〕82号
1997.09.09
市人民政府
5
东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东府令第3号
1998.03.27
市人民政府
6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东府令第4号
1998.03.27
市人民政府
7
东莞市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处理规定
东府令第9号
1998.08.05
市人民政府
8
东莞市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12号
1999.05.06
市人民政府
9
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
行为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29号
2000.02.28
市人民政府
10
东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东府令第30号
2000.02.28
市人民政府
11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东府令第32号
2000.06.02
市人民政府
12
东莞市用人单位招工
用工管理办法
东府令第37号
2001.08.01
市人民政府
13
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
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东府令第42号
2001.12.07
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