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2013年9月17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