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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危化12月起实施新法规

2011-12-9 11:3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5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能源报
摘要:12月1日,新的《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正式开始实施。《规范》针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明确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一部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生产行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开始实施

  12月1日,新的《煤矿建设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

  《规范》针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明确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一部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生产行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该标准由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由中煤能源集团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平朔煤业有限公司起草。

  “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井建设条件、速度、规模和建井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7年原煤炭工业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实施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煤矿建设发展要求。新《规范》其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期间的生产行为,遏制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全面提升煤矿建设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安监总局工作人员介绍。

  该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和安全环境的要求,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包括煤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资格与安全行为,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

  煤炭信息研究院副院长刘文革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不少煤矿事故是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对煤矿建设的技术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必将加强这部分的监管和力量。其实不光是煤矿,其它领域也存在这个问题,说是‘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具体在改建时如何做到三同时?技术改造如何进行安全规范的管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另外该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从监管上也更加到位,一旦发生事故,没有法律依据的话很难办。”

  安监总局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开工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当地煤矿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各建设单位要组织、督促、协助施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修改完善单项及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新版危险化学品条例将施行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将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版条例将要求企业在进出口任何凡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时必须报检。

  与旧版相比,新版有不少改动。如新版条例要求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三千多种化学品在出入境时必须报检,而之前大部分则仅在海关报关即可。此外,新条例对违规企业的惩罚也有所加重,并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储藏、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

  十条禁令严防死守煤矿瓦斯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近日下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十二五”期间,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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