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后,有关特种作业的培训的几个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保证安全培训依法进行。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与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相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在年龄上,除保留了年满18周岁的下限外,还设置了上限即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工人退休年龄男满60,女为50周岁。因此,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的这一规定,超出年龄范围不能予以受理。 二是准确把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掌握特种作业目录时,必须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电工作业中特种作业人员与电力系统进网作业人员。按照国务院第196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因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第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明确了这一规定,电工作业是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在开展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的人员由电力管理部门培训考核,不在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之内。 第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职责分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因此,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人员不在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之内。 第三,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国务院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按照国务院466号令的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人员都是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专业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因此,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适应原则,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人员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即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国务院的这一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建设主管部门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许可权,因此,建设领域的登高架设、起重信号工、爆破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不在建设部门。有些地方的建设部门以本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依据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没有许可权。依据国办发[2008]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由此可见,除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培训考核,这是国务院赋予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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