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20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业务
2012-1-13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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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月4号公告20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月4号公告20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情况。
据了解,公告通知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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