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州某奶业公司偷排污水,向当地环保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在索取未果后,将修文县环保局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要求修文县环保局1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修文县环保局不服本判决已经上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告赢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其意义不仅局限于案件本身,更为环境信息公开摸索出了新渠道——司法救济。反过来,由于有司法救济这一补救手段,可以对政府部门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然而,司法救济毕竟是正常信息公开渠道受阻后的一种补救措施,不应也不可能成为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回顾这起案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深思 信息公开,逃避到何时? 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以申请信息公不明确等内容拒绝公开,理由显得十分牵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保NGO,与个人相比,更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如果中华环保联合会填写的申请表中表述不清,那么,老百姓想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就更难了。 在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多了很多,但是又有几个能如愿看到自己所要的政府信息,当然政府拒绝给予的理由总是有的,但是理由让人信服的程度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是公众与政府互动的前提,是政府有效行政的前提。现今的法律都规定公众参与条款,但是信息的闭塞依然存在,这是政府对自己没有信心的表现,也是政府逃避问题的表现。 司法途径,力量有多大?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一个民间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无果,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又得不到回应。行政渠道走不通,于是走司法途径,是依法而为。司法部门的判决,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 而作为被告的环保部门,当初消极回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如今败诉的结果着实发人深思。在环境诉讼中,必然涉及一些企业信息,是政府掌握、且依据法律可以公开的,但环保部门可能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逃避信息公开,给诉讼设置障碍。这时,就需要其他力量介入。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由此体现。但是,是不是每一个公民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无果的情况下都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罗光黔说,一般而言,民间环保组织在进行公益诉讼时如无法获得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证据。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公民和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时,政府如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的话,前者可以提出诉讼。 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是基于公众在环境法权中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为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仅是理论基础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就是一句空话。 程序不明,成为绊脚石? 由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尚无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政府在处理依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实现体系化、常态化。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保证税收等种种考虑,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往往犹豫不决。于是,便会设置种种障碍,找出种种理由,能不公开尽量不公开,能拖延搪塞的,想尽办法拖延搪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人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时,得到的答复多是:此信息不存在或商业机密不能公开。究其原因,现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虽然改变了“以不公开为惯例”的基本规则,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客观上给不想公开环境信息者留出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实际工作中,对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理解千差万别。在环境诉讼中,必然涉及一些企业信息,是政府掌握、且依据法律可以公开的,但环保部门可能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逃避信息公开,以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如何解决类似的问题?《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以及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由此体现。 国外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较为严密,同时明确规定公众在其获取公共(环境)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来获得救济。 在我国,即便是在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环境)信息时也没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目前,环境信息公开虽有法律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导致信息公开不能很好地落实,公众很难在实际中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并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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