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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统一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化

2012-3-14 10:4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64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刘江龙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及办法》,这是应对目前复杂的安全生产与稳定形势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
  “虽然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只有一年时间,但我在政府工作已经有十年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沙坪坝区副区长刘江龙日前接受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安全生产工作一直高度关注,然而目前的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情况让他感到并不规范。刘江龙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及办法》,这是应对目前复杂的安全生产与稳定形势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

  针对“7.23”动车追尾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由50万元一下提高到91.5万元的消息,刘江龙认为,在这一赔偿金额中,只有55万元死亡赔偿金是有法可依的,其余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意外保险、亲友往返路费等补助金均存在计算依据不充分、没有区别对待的“打包”之嫌,给人以大事故高赔偿、事故越受关注赔偿金额就越高的感觉,不利于引导其他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理赔工作的开展。

  “事实上,目前我国针对安全生产事故赔偿的法规有很多,但都存在笼统、计算标的物不详、理赔内容缺失等问题。”刘江龙表示,“如适用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不涉及对遇难者家属精神抚慰、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等方面的补偿问题,致使一些安全事故在处理时形成不依法规理赔,随意定价或讲价赔偿的尴尬局面。”而“7.23”动车追尾事故死亡赔偿工作在最初出现的“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的闹剧,就与这些因素有关。

  “各自为政的标准不一的赔偿政策也影响不同类型安全事故理赔工作的开展。”刘江龙向记者举例说明,如航空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就明显高于一般机动车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机动车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又高于矿山、建筑等行业的赔偿标准,大事故的赔偿标准又高于小事故的赔偿标准,受重视的事故的赔偿标准又高于一般事故的赔偿标准,众多标准不一的赔偿案例,淡漠了遇难者家属依法索赔的观念,损伤了公民生命价值的平等权。

  为此,刘江龙建议对我国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赔偿的参照法规进行清理,组织专家学者对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及办法》的必要性、重要性进行论证,达成制定这一法规的共识。同时,《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及办法》的具体内容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平等原则,以事发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为参照依据,按照公平、公开和区别对待的办法进行赔偿。

  “对受伤害的幸存人员,赔偿标准应充分考虑医疗救助、日后生活、心里抚慰等因素,对遇难者家属,应涵盖精神抚慰、抚养和赡养、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等内容。”刘江龙认为,“对企业单方面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还应建立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理赔工作的制度,保证受伤害人员能得到及时合理赔偿,促进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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