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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PM2.5监测新标准的重点难点何在?

2012-3-19 09:3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2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同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新标准的实施要分成3类。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分类?新标准实施的难点和重点有哪些?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罗毅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同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新标准的实施要分成3类。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分类?新标准实施的难点和重点有哪些?

  新标准为何分3类地区实施?

  一些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应率先实施新标准。

  记者: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同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新标准的分期实施要求。请问,为什么新标准的实施要分成3类?

  罗毅: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较,新标准在污染物项目及污染物浓度限值方面均有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增设了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简称PM2.5)指标,并将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均作为常规基本例行监测项目。

  将PM2.5、臭氧等指标纳入到基本监测项目是根据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凸显的区域性污染特征而制定的。早在2006年,环境保护部根据我国大气污染特征,要求监测系统在部分城市(包括三大重点区域的内的城市)开展了臭氧和灰霾的试点监测工作。监测发现相当多的城市PM2.5和臭氧污染严重,灰霾天气增加,表明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已从传统的煤烟型转化为复合型污染。试点监测的开展,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了技术支持。而在国内试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监测系统按原标准主要监测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PM2.5和臭氧的监测主要停留在科研性研究而不是例行监测。

  新空气质量标准发布后,在全国开展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成本较大,并且在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数据发布系统改造等方面还需要进行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所以从监测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标准需要必要的缓冲时间。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实施新标准的准备工作进展将有快有慢,其中一些区域实施标准的经济技术基础较好,且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率先实施本标准。故此,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分步实施方案,以保障新标准平稳落地。

  记者:众所周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恰恰也是灰霾天气等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从治理空气质量的角度来说,从这些区域开始入手,再向全国推广,是不是一个从难到易的过程?从技术储备等角度来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因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带动,具有了一定的基础。那么,这一标准的推广实施又是一个从易到难的过程?对此,您怎么看?

  罗毅:从环境管理的角度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首先在污染问题最突出、对公众健康影响最大的地区率先开展。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同时这些区域也是我国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因此,大气污染防治必然要在“三区”率先开展。通过综合污染防治,逐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问题。同时,也可积累充分的经验,为其他地区的污染防治提供借鉴。因此,从治理空气污染的角度来说,新标准的实施确实是一个攻坚克难的过程。另外,全国各地的空气污染有共性问题,也有地方性问题,治理工作也需“对症下药”。因此,治理工作也很难说是一个“从难到易”的过程。

  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监测为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是污染防治的决策依据,只有建立了科学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才能了解空气质量状况,抓住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有针对性。同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成效也需要环境监测数据作为检验依据。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必须要以完善、成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为基础和依据。三大重点区域内的监测系统经过奥运会、世博会和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程,能力基础较好,技术水平也相对较高,较为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为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所以,新标准在三大重点区域先行实施较为切实可行。

  新标准实施的主要难点和重点

  在相对紧迫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完成点位调整、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信息发布等相关能力建设。

  记者:当前实施新标准的难点是什么?重点又是什么?

  罗毅:虽然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PM2.5和臭氧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试点或研究性监测工作,但在全国统一实施新标准涉及仪器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数据传输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财政资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而目前我国只有少部分城市具备PM2.5等新项目的监测能力,大部分城市还需进一步提高监测能力。要在相对紧迫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完成点位调整、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信息发布等相关能力建设,是新标准实施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难题。

  为配合新标准的实施,“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地方政府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准备工作。当前的重点工作,一是2012年底“第一步走”的“三区”城市、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抓紧开展仪器设备选型、购置及调试安装;二是加强相关城市监测部门的质控实验室、数据传输、处理及发布平台等配套软硬件能力建设;三是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四是“三区”城市和区域要加快区域空气质量预警系统建设。全国其他有能力的城市也应积极开展站点调整、规划、人员培训等前期工作,确保在2016年1月1日标准实施“关门”日期前,各地有能力开展PM2.5等新指标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记者:新标准实施,在监测技术和设备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罗毅:首先,监测设备方面,主要是PM2.5监测设备选型存在一些问题。试点监测表明,不同原理的PM2.5监测设备在监测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国际上常用的PM2.5自动监测方法包括β射线法和振荡天平法,现在美国等国家又增加了光散射法来监测细颗粒物,目前在我国国内主要采用前两种自动监测方法。其中,振荡天平法具有时间分辨率高、出数快的优点,但在监测PM2.5时,其含有的易挥发性物质损失带来一定的测量误差,美国环保局(EPA)在认证此类装备时要求加装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以减少测量误差。而β射线法设备在湿度较高和急剧变化时,会出现监测结果虚高的情况。因此,这类PM2.5监测设备在EPA认证要求中,β射线法设备要求加装动态湿度校准系统。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在组织对PM2.5监测设备进行比对试验,指导全国做好PM2.5监测设备选型工作。另外,环境保护部也正在积极建立我国自己的监测设备适应性检测体系。

  第二,要加紧制定新标准增加的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的监测设备安装、运行、质量控制等相关技术规范。尤其是臭氧监测的质量保障,还需要做大量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三,人员培训是实施新标准的重大问题之一。新标准以及配套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对各地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各地方环保监测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测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工作。

  第四,监测仪器生产企业要有所准备。对国外监测仪器厂商而言,其优势在于前期科研和已有的生产线;国内企业这几年重视空气质量监测全套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已生产出较好的产品,但应对国家实施新标准的形势,需要加快质量管理与科研,力争生产优质产品以满足要求。

  需要做何准备?

  积极筹措资金,加强人员培训,完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建立空气质量数据发布系统。

  记者: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各省市环境监测站需要做好哪些人力物力准备?

  罗毅:受到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和建设条件的制约,目前大多数城市只具备了对煤烟型污染的监测能力,还不能满足日益凸显的复合型污染的形势需要。为尽快建成新标准中项目监测所需的各项能力,保障新标准在全国的顺利施行,国家和地方需要增加和加大对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投资,解决运行保障经费的困难。各省市环境监测站要积极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尽快建立起监测PM2.5等公众关注和政府急需的监测能力。

  一是需要筹措资金,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增加PM2.5等监测项目,包括设备采购配置、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和保障等各方面。二是需要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养业务能力过硬的监测队伍。三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评价和发布体系等,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四是建立空气质量数据传输、处理和评价系统,及时发布空气质量数据,为公众提供各项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新标准实施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

  实施新标准就是为了要求各地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记者:现在,实施新标准已经有了一个时间表。那么,达到新标准有没有一个要求?“实施”和“达到”之前还有多远?

  罗毅:新标准在基本监测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同时收紧了PM10和二氧化氮浓度限值。这些变化会导致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我国将有大部分城市达不到空气质量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地达标情况将会有一定下降,这不是环境空气质量本身恶化了,而是因为标准收紧和要求提高造成的降低。以2010年数据为例,使用新标准后,年均值达标城市比例有大幅下降,地级以上城市的达标城市比例由82.1%下降到37.4%,降幅达44.7个百分点。其中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达标城市比例由75.0%下降到19.6%,降幅达55.4个百分点。2011年数据测算结果也表明,使用新标准评价后,地级以上城市的达标城市比例降低较多。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就是为了要求各地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与此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在减排,这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气象等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一般超标城市应制定空气质量达标方案,根据超标污染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严重超标的城市应制定分阶段空气质量改善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措施,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降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已达标城市应制定方案,确保空气质量良好并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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