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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不怕打官司!

2012-3-29 14:1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6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萧山区一家企业不服环境处罚,将环保局从区人民法院告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萧山区环保局在这两轮环保官司中均胜出。
  萧山区一家企业不服环境处罚,将环保局从区人民法院告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萧山区环保局在这两轮环保官司中均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萧山区杭盛自行车有限公司诉萧山区环保局重复处罚、程序违法一案做出的终审判决。

  至此,萧山区一场由区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杭盛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发现这家公司的自行车前处理去油和喷漆生产线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因为企业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萧山区环保局于次日便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一查,就查出了问题,原来这家企业并非“初犯”。

  经过调查核实,2010年9月,萧山区环保局曾对这家企业进行过处罚,原因是其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建成去油酸洗和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萧山区环保局于2010年12月30日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停止了非法生产线的生产并缴纳了罚款。

  但是,从2011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履行环境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重新启用了该生产线。2011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后,萧山区环保局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1年7月,萧山区环保局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进行陈述申辩。

  于是,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8月5日对这家企业做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8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于2011年8月25日向

  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分析——

  ●企业诉环保局什么?

  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们来看看这家企业为什么要打“官司”,他们认为萧山区环保局在行政处罚中,哪些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呢?

  作为原告的这家企业认为:一是萧山区环保局于2010年9月8日已经对其做出过同样的处罚决定,原告也缴纳了罚款并停止生产,而2011年8月萧山区环保局又以此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重复处罚;二是萧山区环保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未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萧山区环保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存在哪些交锋?

  企业提出重复处罚、程序违法的诉讼后,萧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受理,并向萧山区环保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收到通知后,萧山区环保局积极应诉,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并递交了答辩状。

  答辩一:有没有重复处罚?

  庭审中,萧山区环保局针对原告提出的重复处罚进行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2010年9月8日处罚内容为当事人2010年7月的违法行为,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停止生产,该违法行为已终结。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5月查处的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萧山区环保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的是新的违法行为。两个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同一类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当事人诉讼提出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的规定。

  答辩二:有没有程序违法?

  针对原告提出的程序违法,萧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如下答辩: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1年5月19日查实当事人新的违法行为后,在制作调查笔录文书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2011年7月27日萧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当事人,明确告诉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萧山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萧山区环保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11年8月5日,萧山区环保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已经不是初犯,故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于2011年8月11日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定程序。综合上述理由,萧山区环保局请求萧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萧山区环保局2010年9月责令停止生产后,擅自于2011年4月重新开始生产,生产车间废气直排外部环境,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萧山区环保局据此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考虑到原告再次违法生产,对其进行从重处罚,量罚适当。萧山区环保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2011年11月18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萧山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12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案件历经近9个月,从区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萧山区环保局的胜诉告终。那么,制胜的武器是什么呢?靠的是环保局处处依法办事。

  就案件本身而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处处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制部门严格依法审核,并严格按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环保的行政行为才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再告也告不倒。这既维护了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又树立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更增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通过这次行政被诉事件,也更加要求环保部门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以规避败诉风险。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在依法收集到所有的处罚法定要件时才能实施处罚。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宣教工作,既要有查的细心,更要有向企业讲解违法行为的耐心。尤其是对那些不知法而违法的企业,“说理”是取得理解、赢得配合的最好方法。今年萧山区环保局将继续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加强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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