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规划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解读之一 2012年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效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载体。 《规划》出台的背景 《规划》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要求,全面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确定的奋斗目标而制定的,是在“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发展任务十分艰巨繁重的背景下出台的。 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与属地管理的关系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监管,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省级、区域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与道路交通、消防、铁路交通等其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相比,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组建时间短、基础较为薄弱,监管监察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 突出表现为: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监察工作任务艰巨繁重;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传统监管监察模式面临新的考验;三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不断推进,使提高执法效能和维护执法队伍稳定面临新的课题;四是保障政府部门履行监管监察职能,对监管监察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提出新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经多次座谈沟通,共同研究了当前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了监管监察能力发展方向,确定了《规划》编制的工作原则,对《规划》的基本思路、涵盖范围和重点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于2010年1月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需求普查与针对性调研、17个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15位专家反复研究论证与科学必选,先后多次征求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内部司局的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出台的重大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统揽,通篇贯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穿“科学监管、依法行政、有效救援”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配套,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上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对“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从全局和整体上推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 《规划》的发布实施,将推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全面提高监管监察工作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突出表现在: 一是有助于推动各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改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持续增加,安全保障难度和事故风险日益加大。通过《规划》实施,各级政府将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和实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是有助于健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组建时间短,安全生产法制机制体制尚不完善,仍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通过《规划》实施,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继续优化安全监管监察政府结构、行政层级和职能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推进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化解安全生产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是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由于现场执法装备落后,监管监察人员有时只能凭经验,靠眼看、耳听、手摸等查找事故隐患,执法争议和行政复议事件呈逐年增长趋势。通过《规划》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依靠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工作的科学化、效能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将改变当前行政管制、人盯死守的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有助于保障监管监察工作科学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由于以公益性为主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力量趋于分散弱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业务保障机构组建时间短、数量少,且缺乏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模拟验证、安全准入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研究等设备设施,事故原因分析鉴定技术手段落后,致使部分事故不能按期结案,同类事故重复发生,重特大及复杂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通过《规划》实施,将进一步整合社会优势科技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能力建设,进而解决长期制约安全生产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手段、专业能力和技术标准,做到事前科学严格监管执法、事中快速有效应急救援、事后严肃认真查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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