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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亮点

2012-4-12 11:2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49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广播网
摘要:据报道,校车安全条例4月10日公布并实行,条例将会如何来保障校车安全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呢?记者对比发现,今天公布的条例与去年12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小,而这些变化正是条例的几大亮点。
  北京4月10日消息   据报道,校车安全条例4月10日公布并实行,条例将会如何来保障校车安全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呢?

  记者对比发现,今天公布的条例与去年12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小,而这些变化正是条例的几大亮点。

  第一,条例增加了一个规定,对于切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这个条款听起来很长很原则性,但是增加却是很有深意,也正式突出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的政策导向问题,学生上下学安全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就近入学和寄宿制学校来解决,这是第一层级的考虑。

  另外,最有利于学生安全的应该是公共交通和客运班线的发展,因为校车是孩子们集中乘坐的,他们年龄层次差别很大,而且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自救能力、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都不是很强,所以如果是在前两项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我们才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用心来保障孩子的校车安全,所以这个层次导向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条例中针对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撤点并校问题也增加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调整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也是对社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撤点并校的问题的回应。

  第三,在校车服务的对象范围上,条例没有把高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高中生不管从体力上来说,其他方面也好都具有自理能力,可以选择多种交通方式上下学。

  对于幼儿园的学生到底是不是应该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做了一个调整,在原来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把幼儿和小学生中学生一样作为校车服务的对象,但是对于幼儿来说是非常不适合乘坐校车的,因为3岁到6岁年龄非常小,基本是没有保护自己能力。

  为了减少幼儿园的交通风险,条例体现了幼儿优先保障就近入园的原则,还有另外是家长接送原则。但是对于确实因为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家长来接送他们上学的,条例在附则中也做了规定,也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制造幼儿专用校车,同时遵守本条例的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关于个体经营者是不是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争议也是很大的。条例最终允许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个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个体经营者的准入限制,同时保障他们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校车服务。

  第五,考虑到中国各地实际情况差别非常大,条例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专用校车三年过渡期的规定,目前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而是授权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规定过渡期。其实这是更符合实际的,因为对中国来说,东西部城市各方面条件差别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校车安全问题牵扯到很多部门,包括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等等,交叉的部门越多,多头管理的问题越会体现出来,所以这样立法的目的强调了属地政府的责任,在统一管理和监管以后的问责会有更加明确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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