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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2012-4-18 08:4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58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摘要:付建华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答记者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总体执行较好,在各类煤矿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中,国有煤矿好于乡镇煤矿,正常生产矿井好于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有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付建华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2011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行〔2012〕48号,以下简称《通报》)。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重要文件要求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了解下发《通报》的目的和做好下一步工作的部署,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

  记者:为什么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付建华:一是意义重大。制定出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彰显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煤矿广大职工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怀。能否把这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贯彻执行此项制度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认真加以落实,以取信于民,提升政府公信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总局出台了《规定》,目的就是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是职责所在。总局《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项制度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对监察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和责任人,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社会关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发生一起事故,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调查落实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新闻媒体也报道事故当班有无领导带班下井,以事故教训推动了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总局党组和国家煤监局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安排专题调研督导,并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无领导带班下井的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依法处罚到位,督促此项制度深入贯彻落实。

  记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付建华:此项制度执行一年多来,各地和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总局《规定》,矿领导带班下井各项制度措施基本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建立,并在隐患排查、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2011年11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宜锋煤业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带班副矿长组织10余名人员安全撤离。

  可以讲,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总体执行较好,在各类煤矿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中,国有煤矿好于乡镇煤矿,正常生产矿井好于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记者:当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付建华:尽管此项制度总体上看执行较好,但从去年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和对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未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调查处理情况来看,一些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基建和整合技改矿井仍存在不少问题,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擅离职守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也有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的问题等。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领导不仅没有下井,反而制造带班假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经分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包括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对此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把带班下井工作当成了一种负担,致使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一些煤矿领导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不能与职工同甘共苦、“同上同下”;一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管监察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实施相应行政处罚,且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也有待扩大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记者:如何确保煤矿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付建华: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此项制度执行得好坏重点在企业,关键在领导班子,难点在小煤矿。

  首先,要督促煤矿企业树立“煤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就是工作失职”的理念,将严格贯彻执行此项制度作为强化煤矿现场管理、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切实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矿领导深入井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高带班质量和实效,严防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其次,狠抓小煤矿、基建矿井和兼并整合矿井等薄弱环节,督促小煤矿做到制度、人员、责任“三落实”,基建矿井和兼并整合矿井做到施工、建设单位“双带班”,切实解决此类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

  再其次,有关部门要注重总结正面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通报和依法严惩,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此项制度更好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记者:如何从完善制度上更好推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效执行?

  付建华:此项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煤矿企业建立完善了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各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确保了制度的贯彻执行。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建立完善此项制度执行情况与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发生事故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专项调查,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具体说明,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此项制度有效执行。同时,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执行此项制度的监察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未执行此项制度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查处情况,每半年向国家煤监局报送一次,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国家煤监局将每年对全国煤矿执行制度情况进行通报,共同推动此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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