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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企业发现问题未及时通报将连带承担责任

2012-4-18 09:2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34 | 评论: 0 | 来自: 北青网
摘要:17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首次指出,企业在发现问题时,如不及时向上下游企业通报,将连带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政府采购时,不得将3年内有重大安全生产违 ...
  17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上下游环节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首次指出,企业在发现问题时,如不及时向上下游企业通报,将连带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政府采购时,不得将3年内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政府或企业采购应参考供应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

  意见提出,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查验供应链上游企业(向本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企业采购特种设备、消防产品、耐火建筑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可能产生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设备和原材料时,一般应查验供应链上游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企业有权拒绝采购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应链上游企业的产品、服务,并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意见特别指出,政府采购时,不得将3年内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供应商。政府或企业采购应参考供应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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