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送审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这份由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送审稿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调查处理结果以及调度统计数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送审稿指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送审稿指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信息公开方式,送审稿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主动公开的安全生产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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