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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行环保案件“三审合一”

2012-5-14 10:0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3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就是将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进行集中化审判。为何要大范围地试点“三审合一”?各级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三审合一”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促进作用?“三 ...

资料图


  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就是将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进行集中化审判。

  ●为何要大范围地试点“三审合一”?

  ●各级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

  ●“三审合一”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促进作用?

  ●“三审合一”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人民法院启动环保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这样大范围地进行环保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在全国尚属首次。

  为何要大范围地试点“三审合一”?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三审合一”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何促进作用?“三审合一”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何推动作用?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正芳进行了采访。

  ●为何要进行“三审合一”试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环保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必然会呈现上升的态势。

  仅2007年~2011年,江苏全省受理的环保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就达5249件,年均保持在1000件左右。从案件类型来看,5年间受理的环保行政案件2794件,主要是因环境污染和违法使用自然资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受理刑事案件1735件,其中绝大多数是淮安、盐城两地法院审理的非法狩猎犯罪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受理民事案件720件,大多数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数量的增加是一方面,随着环境保护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据夏正芳介绍,仅从环保民事类案件来看,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矛盾易激化,化解纠纷的工作压力较大。

  同时,环保民事类案件还易引发群体性案件,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这些都是环保案件所呈现出的新特点。

  面对环保案件数量的增加、新特点的产生,这些都要求要建立健全与环保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工作机制,以集中化审判推动环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提升,最终实现环保案件的妥善化解。

  ●审理环保案件遇到哪些问题?

  面对环保案件呈现的新特点,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保案件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环保案件按照传统审判职能分工难以解决环保案件的专业化要求。”夏正芳说,环境问题本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诸如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损害的评估、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达到污染程度的空气、水、噪声、光等认定标准的问题等。因此,仅有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妥善正确审理好环保案件,还需要具有环境知识的支撑。而当前环境污染纠纷按照其分属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被分别分配到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环保案件在各业务庭本身占有数量并不是很多,也没有专业化的审判力量进行审理,因此,环保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问题难以解决。

  同时,环保民事案件一般在污染成因、损失多少等问题上都需要进行专业鉴定,但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很少,且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部分案件鉴定费接近甚至超过诉讼赔偿金额。

  当事人之间也存在举证能力的差异,尤其是主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方由于不实际掌握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行为和主要证据,导致其举证能力欠缺,这种情形在原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尤其明显。举证难、鉴定贵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相比尤为突出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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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环保,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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