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东莞市有两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东莞市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有: 1、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22625292 2、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 电话:22328611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在省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诊断鉴定委员会。 东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机构为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2625302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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