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中国安全生产报用两个整版,刊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安法修正案”),这绝对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 笔者在仔细阅析后,发现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颇多,新增内容在整个篇幅也占据很大比重,不觉喜上心头。 其一,把“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增列为重监管行业,从法律层面要求这类企业同危化、建筑、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一道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较《安全生产法》相比,把危化品“运输”领域也扩充到高危行业(见《安法修正案》 第十九条),显然这是认真分析总结了近几年来,冶金、高铁、危化运输行业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造成了极其惨重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充分体现了法律修订的与时俱进,要知道在十年前《安法》出台时,“高铁、动车”那还是只有出国到日本、欧洲才能体会的事物。 其二,首次通过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如: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注安”资质,可不通过考核直接任职、可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见《安法修正案》第二十条),想必对众多已拥有和正准备考取注安工程师资质的人来说,绝对是福音来兮佳音又至,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注安工程师越多,我们队伍就会越强大、整体综合素养就会越高。 其三,特别强化了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的“事前”监管力度,对风险较大项目突显了抽检工作重要性,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见《安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近些年,大量案例警醒我们“事前预防工作越到位,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就越高,生产安全事故就越少”。 其四,新增了“地下挖掘、油气管道、临近高压电线”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内容(见《安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近十年来,这类领域现场作业突发事故频发,甚至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没有昨天的惨痛教训,也就没有今天法条修改,真可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其五,首次通过强制手段规定高危行业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见《安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从现实意义上讲,这也为企业强制加装上了一层“经济损失防护罩”,也为企业突发事件后在赔偿上有了新保障、新支持,这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再加市场化引导的综合运用。笔者也接触过很多业主,他们参保责任险态度大都很积极,但在保费金额细化、能否“参保即退风险抵押”等诸多问题上,还很有很多争议和期盼,也翘首以待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能尽快出台。 在对《安法修正案》叫好又叫座的同时,也想提一点建议。在新增设的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笔者认为,“可以”有必要修改为“应当”。这样在语气上,后者要更为强硬和直接,必须要让那些严重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必须给予公开曝光,进一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和代价。建议要从法规层面硬性规定:但凡上了“黑名单”的企业,银行贷款门槛要提高、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支出要增加、企业负责人晋职选先要暂停、企业管理高层薪酬要降低。很赞赏欧美在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方面的严管重罚,基本上只要犯了一次大错即使再有名气的企业也要承受巨额罚金,甚至会破产、从本行业消失,企业相关负责人更是名声扫地一生都休想再跨入这个行业的门槛和领地。严格执行的“黑名单”机制,却换来了欧美高保障、高信赖的食品安全和高质量的工业产品。如果法律能尽可能地防范事故、挽救更多的人生命、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即使她再严格、再严苛,我依然认为很值、很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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