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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救援半小时到

2012-6-13 10:5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95 | 评论: 0 | 来自: 南方日报
摘要:为了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广州市起草了《广州市电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明确规定,维保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为了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广州市起草了《广州市电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规定,维保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市民如有意见,可于即日起至7月11日向广州市法制办提出意见或建议。

  要求监护人教育小朋友正确乘电梯

  据统计,2009至2011年底,广州共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3起,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2011年广州还发生了广州塔和广州医学院困梯、岗顶地铁站乘客摔倒等电梯安全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反响。

  为加强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的安全,本次草案对公共电梯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安全监测中心联网。草案还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草案要求质监部门根据广州电梯的分布特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察范围。

  在维保方面,草案要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的电梯,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公共电梯的维保质量;此外,草案还明确禁止乘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避免引发安全事故,同时还要求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正确乘用电梯。

  维保单位分包转包业务最高罚2万元

  目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企业良莠不齐,行业内低价竞争现象导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难以保障。同时,监管的不到位,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为此,草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日常运作和监管制度。

  首先是构建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运作模式。草案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授权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否则应当向电梯产权人作出特别说明;同时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与制造单位的售后服务挂钩,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强化制造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义务。其中明确要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保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违者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监管方面,草案明确禁止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或者通过挂靠等方式变相分包、转包业务,违者将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细化了上位法对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规范的要求,明确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出具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由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安全隐患告知书》,标明检查中所发现的故障。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明确质监部门抽检制度杜绝“以检代管”

  本次草案构建了覆盖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全过程的技术监控体系。

  据了解,以往质监部门的检查与管理没有明确分离,容易导致对维保单位监管上的不足。为此,本次草案明确了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验制度,要求质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安全的指标,自行或者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从而将将质监部门的抽查监督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相区别开来,改变以往“以检代管”的状态,强化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电梯使用前的监督检验制度上,草案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必须经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关于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制度和自行检测制度,草案要求维保单位至少每6个月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此外,则是创设了电梯安全技术评价制度。其中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5年,或者反复发生困人等故障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电梯移装也要求相应的评价制度。

  未明确使用单位电梯不得投用

  电梯在使用中经常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单位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

  对此,草案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关于电梯“使用权者”为电梯的安全第一(首负)责任人的精神,结合广州在用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将使用主体分四种情况进行界定,对电梯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情形进行了规范,并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同时,草案还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要求电梯使用单位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管理;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着位置张贴《安全隐患告知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乘客误乘,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草案还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支持、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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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广州, 电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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