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规定》6月起开始在全省实行。 《规定》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要达100%。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要实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值班车辆和驾驶员24小时值班的应急值班制度。 事故发生后,企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企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科学组织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安全,坚决杜绝盲目施救扩大事故伤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快速出发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完成救援任务。各级应急救援储备的管理单位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在1小时内起运救援物资,快速出发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完成救援任务。 企业(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超过规定时限贻误救援或者造成事故扩大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企业(单位),一经核实,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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