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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12-6-18 10:2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41 | 评论: 0 | 来自: 广西日报
摘要:6月13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法制办获悉,目前,广西对2002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进行修订,以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
  6月13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法制办获悉,目前,广西对2002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进行修订,以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中小型危险化学品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要求集中管理。禁止在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向化工园区(集中区)集中。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规划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征求意见稿》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对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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