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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劳务派遣仅在临时性岗位等实施

2012-6-27 12: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3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初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会上表示,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

  他指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乌日图说,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切实维护这一原则,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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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务派遣, 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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