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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公共场所电梯应购第三者责任险

2012-6-27 15: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22 | 评论: 0 | 来自: I时代
摘要:上海市质监局日前起草并公布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公共场所及保障性住宅使用的和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上海市质监局日前起草并公布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公共场所及保障性住宅使用的和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最新出炉的修订草案中明确,将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损失程度。而学校、医院、公园、机场、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保障性住宅使用的和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电梯,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时,应当在5分钟内及时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同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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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第三者, 责任险, 公共场所,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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