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以下简称《方案》)的安排和要求,各地区大力推进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进展顺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区反映有部分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未纳入《方案》。为全面推进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在全面核实本地区无主尾矿库隐患现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地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地区已不存在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正式函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区方案》应包括本地区无主尾矿库现状,无主尾矿库隐患分析,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列表说明),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治理责任单位落实情况,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地区方案》格式可参照附件1。 三、纳入《地区方案》的备选项目,应为2008年3月前存在的未纳入《方案》的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今年以来各地区已上报的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中,共有181个项目506座尾矿库通过初步审查作为备选项目,详见附件2;未按规定方式上报或已上报项目但未附无主尾矿库证明材料的,请各地区在编制《地区方案》时一并补充上报。未纳入本次编制的《地区方案》的项目,今后将不再受理。 纳入《地区方案》的项目,应提供无主尾矿库证明材料(2008年3月底前企业关闭破产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3);尾矿库安全度证明材料(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至少3人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格式见附件4);项目治理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额估算,且应限定于与尾矿库隐患治理直接相关的工程措施,不包括库区周边居民搬迁等费用;治理资金的筹措,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执行;项目隶属关系为中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隶属于地方处理。 尾矿库治理责任单位,按以下情形确定:现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已移交所在地政府且未再投入使用、企业整体关闭破产、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其接收单位或尾矿库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相关地区上报的《地区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批复的《地区方案》,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的同时,下达相关省份的年度投资规模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投资规模计划要求,会同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省(区、市)《地区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并于2012 年7月30 日前将《地区方案》及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5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1份)。 附件: 附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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