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轻、鼓励少、水分多——这是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对“结构减排”现状的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其指出,目前的结构减排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这份并不太长的报告,着重披露了当下减排的种种“怪象”,其中包括“鱼目混珠,一些地方拿结构关停玩减排把戏;有些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光打雷不下雨’”等。 作为三大减排举措的重要一环,结构减排在2012年被放置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后的减排会在产业结构调整上下真功夫,继续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后产能。但环保部的调研显示,由于压力不够等方面的因素,导致结构减排并不理想。 减排仍有“呆矿” 目前,华北地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总容量1051.2万千瓦,SO2排放量为47.64万吨 (包括热电联产机组);90㎡以下烧结机尚未关停的有340台,SO2排放量为12.44万吨。 可见,仅电力、钢铁行业SO2结构减排潜力就有60.08万吨,占华北地区2010年SO2排放量的10%。但2011年两行业结构关停减排量仅约为4.3万吨,其中河北占81%,其他五省(市、区)进展缓慢。 这被认为是结构减排仍未见“伤筋动骨”,放缓了总体进展。 同时,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制订淘汰计划时,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掌握不清。如工信部2010年公布淘汰的2087家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中名存实亡、产能不符的企业屡有出现,很多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减弱了关停淘汰效果,也影响到结构减排。 另外,部分上报的结构关停企业存在名不副实、异地搬迁等问题。有的通过修改关停时间,将早已关停的企业再次纳入到减排项目清单中;有的企业通过搬迁更名来虚报减排量;有的在2010年污染动态更新数据库中采取做大计划关停企业的排放基数、夸大结构减排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结构减排实际推进效果。 减排压力不够 在分析出现的原因时,该调查报告指出,目前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压力不够,结构减排仅作为“预备队”;另外“趋利”因素使结构关停工作困难重重。 据了解,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还停留在10多年前的水平上,处罚方式仍然是不具法律强制力的政府部门“通知”。执行力度也大打折扣,地方普遍反映在执行具体结构关停工作中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律依据。 同时,缺乏有效惩治制度。如《节约能源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设备”,除此无其他罚则,难以形成威慑力。 调查指出,目前部分地市减排主要着力点仍放在工程和管理减排领域,而结构减排仅作为“预备队”。以“十二五”减排规划中SO2削减指标为例:河北省SO2减排潜力测算主要集中在电力管理减排和钢铁工程减排领域,结构减排为4万吨,仅占总量10%。 减排的组合拳 调查建议,多部门的联动可以有效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合力。比如,环保部门应利用总量减排倒逼机制,可采取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环评审批关口等手段促进落后产能企业、高排污小企业淘汰关停;发改委等部门应将工艺落后且排污较重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逐渐纳入最新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 “末位淘汰”;银监部门应建立“绿色档案”,限制落后产能企业信贷资金来源;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提供虚假信息、名不副实的结构关停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电监部门应推行电力“绿色调度”制度,优先对大容量脱硫脱硝机组充分供电。 报告建议,应建立新建项目与结构关停捆绑的环评机制。国家层面应明确新建项目必须执行 “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较大的企业适度给予优先建设大型先进产能的权利。 另外,对完成淘汰任务较好的、结构关停减排量比较大的地区在重点行业项目审批上,可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结构减排推进严重滞后地区可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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